一、行政执法“五公开”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做出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做出决定的实事、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有随意行为。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三、行风建设“八严禁”
1、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2、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4、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5、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6、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7、严禁到下属单位和由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